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,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,严格劳动纪律,落实岗位职责,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,保证学院的各项工作有序、高效地运转,根据学校考勤管理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教职工因个人重要事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事假。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,并提前填写《汉语进修学院请假单》办理请假手续,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。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,须提前填写《汉语进修学院请假单》办理请假手续,并提交相关病情证明。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请假者,均须先口头请假并于事后补填《汉语进修学院请假单》。
2.教学人员一周请假4节以内(含4节)的,由教研室主任批准;请假5-6节的,由系主任批准;请假7-10节的,由主管副院长批准;请假10节以上的,由院长批准。教学人员请假,不得私自调课、找人代课,须上报教研室主任,由学院统一安排。
3.行政人员请假1天(含)以内的,由所在办公室负责人批准;请假2天(含)以上的,由院长批准。办公室负责人、系主任请假,由院长批准;院领导请假,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4.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全院集体活动、全院大会,请假由院长批准。
5.请假人员填写《汉语进修学院请假单》后,根据请假时数提交给相应准假人批准,请假单由系主任、办公室主任收存,学期末交学院办公室存档。
6.教学人员旷课或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课、换课等,视为教学事故,按照《北京语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(校教字〔2005〕第14号)执行。行政人员每旷工半天扣除工资100元,月累计旷工满3天者扣发当月全部校内工资。
7.请假人员计酬方法按照《汉语进修学院酬金分配方案(试行)》执行。
8.本规定经2016年1月19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。
汉语进修学院
2016年1月19日
附件:汉语进修学院请假单